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设岗查处酒驾的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吴某没有理会,而是加速冲过交警卡口,20分钟后遇到第二个卡口,正在履行职务的交警杨某示意其停车,吴某仍未服从指令,驾驶摩托车将杨某撞倒在地逃离现场。案发后,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踝关节脱位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第二天,在家人的劝说下吴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更好地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职责,公安部2020年1月10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这是我国第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专门惩处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为准确贯彻执行刑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指导意见》对适用暴力袭警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节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
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指导意见》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对民警非工作时间履职和非执行职务期间的保护。《指导意见》规定了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还规定了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的定罪处罚原则,加大对民警的保护力度。
《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开展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准确定性,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对于袭警犯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正确履职,特别是要规范现场执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