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道路扬尘治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道路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河道整治、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筑物拆除、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场、搅拌站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相关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城市建成区内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单位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落实各项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砂石堆场、搅拌站、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出入口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安装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严禁带泥上路行驶,污染道路。
三、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保持车辆干净,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拒不落实主体法律责任,造成道路扬尘污染的,县城管执法局将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砂石堆场、搅拌站等未落实出入口硬化措施和安装车辆冲洗设施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城市建成区内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未采取地面硬化措施和安装车辆冲洗设施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门户网站公开,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举报联系电话:12319(数字城管热线)。
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